根本案情: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犯不合法经营罪一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定。以为被告人王力军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则,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不合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力军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动退缴悉数违法来得到的,有悔罪体现,对其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按照有关规则法律规则,确定被告人王力军犯不合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力军退缴的不合法获利款人民币六千元,由侦办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定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议,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巴彦淖尔中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在庭审时对原审确定的现实及依据无异议,但以为其行为不构成不合法经营罪。法院再审以为,原判定确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处理粮食收买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生意玉米的现实清楚,其行为违背了其时的国家粮食流转办理有关法律法规,但没有到达严峻打乱市场秩序的损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的不合法经营罪适当的社会损害性和刑事处分的必要性,不构成不合法经营罪。
引荐理由:该案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影响较大。一方以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买玉米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粮食流转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数额较大,应追查刑事责任。另一方以为,王力军的行为并没有形成社会损害,反而在农人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效果,促进粮食流转,不该该被追查刑事责任。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自动指定再审,标明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活跃维护,并经过案子审理推进有关规则法律法规修订,对保障人权,促进法律制度完善、促进国家管理发挥了重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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