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发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乡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五条 第一款 农业乡村部建立国家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担任国家级农作物种类审定作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担任省级农作物种类审定作业。 第十条 第一款 请求种类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请求者),能够直接向国家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 请求者能够独自请求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能够一起请求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能够一起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求审定。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乡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乡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种类实验、审定单位及作业人员,对在实验、审定过程中获悉的请求者的商业秘要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供给请求种类审定的种子或许获取不合法利益。 第四十九条种类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毋忝厥职,公正廉洁。种类审定委员会委员、作业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招摇撞骗、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自处置决议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能够从事种类审定作业。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发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乡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五条 第一款 农业乡村部建立国家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担任国家级农作物种类审定作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担任省级农作物种类审定作业。 第十条 第一款 请求种类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请求者),能够直接向国家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 请求者能够独自请求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能够一起请求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能够一起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求审定。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发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乡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五条 第一款 农业乡村部建立国家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担任国家级农作物种类审定作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担任省级农作物种类审定作业。 第十条 第一款 请求种类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请求者),能够直接向国家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 请求者能够独自请求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能够一起请求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能够一起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求审定。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议》第三次批改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首要农作物和首要林木实施种类审定准则。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在推广前应当经过国家级或许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认的首要林木种类实施省级审定。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议》第三次批改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首要农作物和首要林木实施种类审定准则。首要农作物种类和首要林木种类在推广前应当经过国家级或许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认的首要林木种类实施省级审定。
请求审定的种类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进; (二)与现有种类(已审定经过或本级种类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种类)有显着差异; (三)形状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共同; (四)遗传性状安稳; (五)具有契合《农业植物种类命名规则》的称号; (六)已完结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出产周期以上、多点的种类比较实验。其间,请求国家级种类审定的,稻、小麦、玉米种类比较实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种类比较实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有省级种类审定实验成果陈述;请求省级种类审定的,种类比较实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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