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业植物种类命名规则》(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则》)要求,我部一致建立了农业植物种类称号检索系统和批阅前种类称号公示渠道,供种类命名、检查、查询和监督运用,日前已投入试运行。现将有关种类信息搜集和公告事项告诉如下:
为便于种类信息数据库导入,相关的单位应依规则格局要求提交公告信息。关于已审定的首要农作物种类,省级审定种类的公告信息由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担任搜集,国家审定种类的公告信息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担任搜集,格局见附件1;关于已审定的草种类,省级审定种类的公告信息由各省级草原行政主任部分担任搜集,国家审定种类的公告信息由全国草种类审定委员会担任搜集,格局见附件2;关于植物新种类权请求已初审合格公告和授权公告的农业植物种类,由农业部科技开展中心担任搜集,格局别离见附件3、附件4;关于已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出产使用安全证书的植物种类,由农业部科技开展中心担任搜集,格局见附件5;对其他公知共用的植物种类,如已推广使用或经专家判定但不需审定的种类,由各省相关单位担任实时搜集,格局见附件6。
依照《规则》要求,往后要经过种类审定、颁发植物新种类权、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出产使用安全证书的农业植物种类,在公告前应在我国种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15个作业日。省级审定的农作物种类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任部分将种类称号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省级审定的草种类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草原行政主任部分将种类称号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报送公告种类信息格局要求同上。
2.关于现已公告的种类信息,相关单位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按一致格局要求填好后刻录光盘(一式两份)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种类管理处(1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