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一个体工商户腾进田因销售假冒的“隆平206”玉米种子,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后,又被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下称隆平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腾进田立马停止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隆平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据了解,腾进田于2013年5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闫店楼镇,营业范围为化肥、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今年4月16日已注销营业执照。
2014年5月,腾进田从一农资销售商处以每袋40元的价格购进25袋“隆平206”玉米种子,自己使用7袋,2015年5月将剩余18袋卖于他人。后由于出苗率低被投诉,经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腾进田销售的系假冒“隆平206”玉米种子。2015年8月,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曹市监行处字(2015)第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腾进田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3000元。
随后,隆平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腾进田诉至法院称,2014年11月1日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隆平公司在“隆平206”等玉米商品上使用第5977080号“隆平高科及图”商标,授权范围为普通使用、维权打假及诉讼。2015年,隆平公司发现腾进田销售了涉嫌侵犯“隆平高科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隆平206”杂交玉米种子,损害了该公司的品牌形象及“隆平高科及图”商标应有的商誉,同时也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隆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腾进田立马停止涉案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腾进田辩称,其并不知道涉案种子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而且隆平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曹市监行处字(2015)第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对比情况,能够证实腾进田销售的涉案“隆平206”玉米种子系假冒商品,导致购买该种子的农民出现出苗率低、减产等一系列影响农作物生长的问题。腾进田未经隆平公司同意或者授权,对第5977080号“隆平高科及图”商标相同标识的使用容易使消费的人产生混淆误认,且腾进田作为种子经销商,对购进商品的真假应有高于一般人的判断,腾进田不能证实其销售的种子有合法来源,而且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与审查义务,其涉案销售行为侵犯了隆平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隆平公司因腾进田的涉案侵犯权利的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隆平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腾进田的营业时间、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及影响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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