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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假种子案曝光!最高涉案金额超137万元
日期:2023-12-22 作者: 销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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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发布202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包括2起种子案

  2022年,内蒙古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地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工作,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方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近日发布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这中间还包括2起种子案件。

  被告人王玉秋经营科尔沁右翼前旗跃进马场灿若繁星农资商店,营业范围:种子、化肥、农药。2022年3月7日被告人在明知陈庆雷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转账给陈庆雷13.5万元,从陈庆雷处购买上述玉米种子。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通过快手直播、微信群等平台宣传“迪卡C1563”玉米种子,并以每袋70元、80元、85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害人赖额尔德木图、姚金亮等11人销售该假冒种子。经核实,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25.8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玉秋处扣押尚未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1980袋,货值金额为16.83万元。

  经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侵犯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第107453385号”“第13923796号”商标权。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玉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对农作物种子市场抽查不合格样品进行了通报,通报中指出内蒙古永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润民881”玉米种子品种真实性检验结论为不同。依据《种子法》(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次抽查的“润民881”品种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从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润民881”玉米种子400袋共1000kg,截至6月11日共销售了200袋,累计销售金额8225元。执法机构及时将违法线索函告吉林省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违反了《种子法》(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种子法》(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4月20日,农牧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经营“润民881”玉米种子,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225元,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款83225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五起种子典型案例,涉及玉米、马铃薯等,并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和查处。这五起案例分别为:

  2022年5月27日,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农村局接举报,保定市清苑区温某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假“沈某21”玉米种子。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玉米种子立案调查,并抽样送检。检测结果差异位点数31,确定该批种子为假种子。经查,温某某农资经销处经营的假“沈某21”玉米种子60袋,销售出16袋,召回16袋,货值金额2400元。

  该农资经销处经营假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经营“沈某21”玉米种子,处没收60袋“沈某21”玉米种子,并处罚款40000元。当事人已经缴纳罚款并结案。

  2021年6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陆续接到种植户投诉,在陈某某处购买的“大某10”马铃薯种薯种植后,植株出现停止生长、不扎根等现象。初步核实后,县农业农村局遂立案调查。经查,陈某某购入并销售的“大某10”马铃薯种薯未附有标签。陈某某共购入种薯358.8吨,销售343.22吨,损耗15.58吨,销售价格4000元/吨,货值金额13728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批未附有标签的种薯应认定为假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于2021年8月立案侦查。

  2021年7月28日,沽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农户投诉,郭某某销售的“进口澳洲香菜”种子发芽率低。当日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到对剩余香菜种子进行抽样,抽样后委托张家口市农作物种子监督检验站进行仔细的检测,种子样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种子发芽率为57%。检测发芽率低于标签标注的“发芽率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认定郭某某销售的该批香菜(又称芫荽)种子为劣种子。经查,郭某2021年6月3日购入“进口澳洲香菜”种子100袋,销售了100袋,售价20元/袋,货值2000元。

  郭某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经营劣种子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当事人已经缴纳罚款并结案。

  举报人因种植郭某某销售的“进口澳洲香菜”种子受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别的损失。举报人向沽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某和青县某某种苗育种中心共同赔付损失。沽源县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司法调解,就损害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由青县某某种苗育种中心赔偿农户12万元。目前赔偿款已经按时到位。

  2021年9月份,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怀来县双某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辣椒种苗无标签,涉嫌经营假种苗。当月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辣某三号”种苗标签,执法人员让种植户进行了核对。种植户对标签无异议。

  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同种植户签订《辣椒种植与回收协议》。5月当事人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购入涉案种苗并调运至怀来县,期间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涉案“辣某三号”辣椒种苗计55.15万株,0.16元/株,货值88240元。

  当事人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植物检疫部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30000元。

  2022年4月21日,廊坊市文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肖某销售的某玉米种子包装上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廊坊市文安县,当日开展立案调查。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涉案种子的品种审定证书。执法人员遂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上进行查询,确认该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廊坊市文安县。

  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经查,肖某共购入涉案种子40袋,销售价格30元/袋,售出3袋,案值金额1200元,违法来得到的90元。

  肖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涉案玉米种子,没收玉米种子37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0元,并处20000元罚款。当事人已经缴纳罚款并结案。

  2022年3月 8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春季种子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蒙城县城关供销社某服务部经营“迪卡C1210”玉米种子进行抽检,经蒙城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果为发芽率不符合GB4404.1-2008规定(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93%,检验结果是≥8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蒙城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迪卡C1210”玉米种子为劣种子。蒙城县农业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当事人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再次检测,该样品种子发芽率仍为83%。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迪卡C1210”玉米种子10件,每件20袋,进价为每袋40元,货值金额共计800元。当事人经营劣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2002年8月17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迪卡C1210玉米种子10件,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结案。

  2022年8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亳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涡阳县新兴镇某家庭种植农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存有“洛麦9908”小麦种子,共463袋,规格为每袋15公斤,共6945公斤,货值金额28800元,当事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种子来源证明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涉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已销售“洛麦9908”小麦种子510公斤,每斤售价2元,合计违法来得到的1020元。当事人对自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2022年10月8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种子6945公斤,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20元,并处115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结案。

  2021年11月6日,谯城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1年度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在亳州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抽检的“开麦1502”小麦种子,经检测,判定纯度不合格。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该批种子为劣种子。

  经查,该公司生产“开麦1502”小麦种子100袋,规格为每袋15公斤,共计1500公斤,已销售525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3.2元,销售所得168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劣质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2022年2月25日,谯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亳州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80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