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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育种材料商业机密首案:支持“万糯2000”品种作为商业机密获法律保护
日期:2023-11-28 作者: 销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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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最高法审理育种材料商业机密首案:支持“万糯2000”品种作为商业机密获法律保护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其中公布的一起案例,“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机密纠纷案引发关注,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机密的案件。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鲜食玉米种子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专业种子公司,该公司研究开发有包括“万糯2000”在内的多个鲜食玉米植物新品种。

  “万糯2000”于2015年9月2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来源为“W67”דW68”。华穗种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盛种业公司)侵害“W68”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有关侵权责任。

  该院认为,搏盛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机密的保护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经济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对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当作商业机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做出合理的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备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经济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对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当作商业机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据介绍,“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机密纠纷案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机密的保护条件和意义,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商业机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有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促进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随着我们国家农业专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进程,育种创新主体需要为育种创新链条中的不同环节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的保护机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但能够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保护,且能有效增加特定产品的商业附加值,提升特定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从而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为创新型非公有制企业助力赋能,保证确有创新性的育种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商业机密、植物新品种、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手段保护育种创新成果,构建符合企业未来的发展和需求的全链条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